案件类型及案由: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受理日期:2013年7月24日
办结日期:2016年9月2日
承办人:陈英——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件
俞某2011年7月24日到嘉兴市南湖区某制衣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1日俞某操作时,镊子不慎插入左眼,造成左眼失明。事故发生后,公司不承认俞某在该工厂上班,否认与其发生劳动关系。俞某向劳动局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但由于俞某在陈述事实时,把自己借给公司机器的事混在一起说,导致公司浑水摸鱼,强说成是俞某带自己提供机器,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局也由此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认为哪有工人自己带机器上班的呢。
俞某陈述事实思维混乱,连我都反复询问多次才理清头绪。原来俞某以前在家自己干过个体缝纫工,自己有一台电动缝纫机。进厂后,因公司缺缝纫机就租给公司,后公司买了新的机器,俞某取回机器另租他人。而发生工伤是机器早就另租他人。
处理结果
收到不予以认定劳动关系认定书后,俞某委托代理人处理该案。在诉讼过程中,俞某向1818黄金眼投诉,1818黄金眼到工厂采访,采访到厂长、工人,拍摄到俞某工作的工作台,上有俞某的工作记录。工人三缄其口,厂长反复强调不是工人。代理人将该采访视屏及截图提交法庭。后经过多次开庭。最终决定撤诉后另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另行起诉。这次法庭委托对伤势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级别,最终公司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赔偿。维护了俞某合法权益。俞某喜极而泣,当场给法官下跪以表感谢。
律师解惑
一、 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者进入公司工作,应当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尽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工资单、出勤表等。
二、 在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从提供劳务者受害损害赔偿的角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三、 认定工伤,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没有认定工伤,以提供劳务者受害损害赔偿的角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