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刑罚
人有时候需要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来为自己不当的行为埋单。案件发生在2019年10月的晚上,被告人徐某驾驶小摩托车从镇人民广场回家,半路上却不慎刮到了路边行走着的盛某,摩托车后视镜将其带倒在地。当看到盛某倒地不起,徐某在刹那间的停滞后却骑车远离了现场。受害人盛某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送医急救,但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徐某根本没想到自己这么程度的刮擦会要了别人的命,更没想到警察会在第三天就找到了他。
在会见徐某时,律师向其解释了交通肇事罪现有的法律规定,及逃逸所要承担的代价。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基本是因过失造成的,其主观恶意性都不大,故在交通肇事犯罪审判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对被告人判决适用缓刑。但如果存在逃逸这样的加重情节,其量刑的起点就在三年以上,没有可能适用缓刑。这次事故,徐某不但不能逃避掉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因逃逸付出更大的刑罚代价,丧失更为长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