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刘先生在车行看中一辆售价为11万元的二手车,多次与车行沟通砍价,车行坚持最低价10万元,刘先生仍觉价高打算放弃购买,后销售人员私下联系刘先生,表示为促成这笔单子,愿意让出自己的提成3千元。刘先生于第二天到车行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但回家后发现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仍是10万元,遂到车行理论,销售人员表示合同约定10万元只是便于内部管理,实际刘先生只需支付9.7万元即可,剩余3千元销售人员个人会补齐。但刘先生认为车行属于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三倍赔偿,刘先生的诉求能获得支持吗?
【律师解答】
刘先生的诉求不能获得支持。
一、刘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即合同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是合同中有出现何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当约定情况出现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合同签订后出现法定事由,比如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后经催告仍不履行、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等,此时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依法解除合同。
本案中,刘先生与车行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况,所以其解除合同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刘先生认为合同约定价格与其和销售人员谈妥的价格不符,属于欺诈也没有法律依据。销售人员与刘先生沟通时明确表示是自己个人拿出销售提成3千元,刘先生自己支付9.7万元,实际总价10万元,与合同约定相符,销售人员并没有故意欺骗的行为,因此不属于民法上的欺诈。
二、刘先生主张三倍赔偿的诉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刘先生主张三倍赔偿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所规定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对消费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作出虚假陈述,存在隐瞒事实的不法行为,本案中,销售人员显然没有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所以刘先生主张适用该条规定要求三倍赔偿是不能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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