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敏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立案难的问题

发布者:李刘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52人看过

立案难的问题

被告的住所地很是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是若加起来超过一年的,就可以在最后的居住地起诉,问题是怎么才能证明被告在外加在一起居住满一年;就算是在一个地方居住满一年,又怎么证明呢?比如说被告在一小区住着,你过去要求物业或是房东给你出具被告在此居住一年的证明,可能吗?人家凭什么给你出啊?碰见这种情况你又怎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呢?案子就还没有立呢?法院会管吗?到户籍所在地立案吧,加入法院知道对方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就会劝你撤诉的。尤其是去外地诉讼的案子,由于立案难,当事人有可能跑好几个省,案子也未免能立上的.综上所述,当事人的利益就会有很大的损失。希望立法会对此做出适当的修改。

以上版权所有,未经允许,勿转载!谢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