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民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对借款本身是不能主张利息的,但是经出借人催告或者起诉之后仍不偿还借款的,逾期将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中,为避免出现此类纠纷,双方一定要书面约定,并载明借款期限、具体的还款日期、是否收取利息以及计息的标准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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