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秀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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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专利商标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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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布者:阴秀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726人看过

律师函

致:某某咖啡厅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委托人”)的委托,就贵涉嫌侵犯我委托人著作权事宜,特发此函:

我委托人作为中国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知名度最高的动画制片厂之一,60年来出品了《大闹天宫》、《葫芦兄弟》、《黑猫警长》、《哪吒闹海》、《三毛流浪记》、《舒克与贝塔》、《大耳朵图图》等优秀动画片,成功塑造了众多经典动漫形象,深刻影响了几代人,享誉国内外。

经查,贵使用了“葫芦娃”黑猫警长”“孙悟空”等动画形象用作商业宣传,严重侵犯了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此,希望贵能够权衡利弊,收到本律师函三日内撤除动画形象,消除影响,并主动赔偿我委托人经济损失。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已接受委托,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若贵逾期不予答复,我委托人将向法院起诉追究贵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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