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律师
王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9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如何看待“意定监护”

作者:王萌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5次举报

    从前,大多数人是没有自主养老意识的,然而现在,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从制度上提供了自主选择监护人的可能。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

    根据《民法总则》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种制度我们称之为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为保护成年人因其行为能力可能发生障碍或丧失,致其无法处理事务所设,意定监护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大进步。其实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出现之前,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监护已有类似的规定,即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有意定监护的内容,但因为老年人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际上受到的关注度比较低,而《民法总则》再次提出意定监护的制度,把行使主体的范围从老年人拓展到所有成年人,足见该制度的价值。
二、意定监护人的范围

    1、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或者朋友,在其愿意并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何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法律并未明确,可以包括以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除此外,其他的养老院、公益组织等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具体适用上,只要是法律未禁止且具备监护能力的组织,都可以成为监护人。

三、意定监护的注意事项

    1、协商确定监护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意定监护协议带有人身属性,且涉及被监护人将来的重大利益,故为确保有据可查,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可以由双方签订协议书、委托律师见证,也可以通过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

    2、意定监护的行使主体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必须要在自己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的时候,提前协商确定监护人,否则一旦丧失了行为能力,只能适用法定监护,而不能再适用意定监护制度了。

    3、意定监护在行使主体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才正式生效,此时意定的监护人才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被监护人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当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优先适用意定监护,只有在意定监护协议无效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监护。

    5、意定监护不影响法定继承。意定监护是为了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角色上更类似于财产代管人。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行使主体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之外的亲友或组织,两者可能有所重合,但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一回事。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从从法律层面的落地,是多元化养老制度的体现,也是国家对公民养老制度保障的屏障。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日,为自己提供一种选择,留下一条后路,不失为明智之举。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实习,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6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