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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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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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作者:王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0次举报

无论你是碍于情面,还是难以抵抗高利诱惑,一旦决定要借钱给你的朋友,那么,首先,你需要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名称、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没有固定的格式,通常,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借款主体。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要写明借贷双方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注意借款人的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借款人是夫妻双方,一定要由双方共同签字。借款人是企业法人的,应以企业作为合同的借款人,并加盖企业的公章,同时可以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2、借款用途。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保证专款专用,尤其是在分期借款的情况下,一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3、借款数额。通常,为防止双方发生争议或产生误解,我们建议明确写明借款数额,并且要同时注明大小写。

4、利息。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故建议,为防止利息产生纠纷,借款合同需明确约定利息。利息以借贷双方约定为主,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简单说,以年利率计算,年利率在24%以内的(≤24%),均受法律保护,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年利率超过36%(>36%),属无效之债,绝对不受保护,即便已支付利息,借款人也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又称为“自然之债”,即已经支付的利息无需返还,尚未支付的利息超过24%的部分不受保护。

5、借款期限。借款合同的期限关乎逾期利息的问题,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好处是明晰双方权益,但如若把握不好,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将导致出借人丧失胜诉权。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实习,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6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