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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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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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不受优先购买权影响

作者:王萌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法规浏览:410次举报

按份共有人以转让合同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不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其一,转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合同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不行使时生效或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时转让人有权单方解除的条件,则在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该条件成立,该合同不生效或转让人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其二,如转让合同未约定以上条件,合同不当然无效。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则转让人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因为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无效,按份共有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自己所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属于有权处分,虽然该处分权受到按份共有人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但根据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原则,其订立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此种情形下转让人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亦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法律保护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共有人能优先于第三人取得共有物的份额,以维系共有关系。如果优先购买权人不主张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仅仅以转让合同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法律不予以保护。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实习,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6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