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律师
王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9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动关系的认定-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作者:王萌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1日分类:劳动浏览:665次举报

案情梗概小王是A公司工程师,通过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B公司因业务需要,需要一级建造师资质。经协商,小王将一级建造师资质注册到B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小王想撤回注册,但B公司不同意,故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经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小王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驳回小王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在这起案件中,重点在于小王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需从以下方面考虑:(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劳资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实际用工关系。在本起案件中,虽小王与B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B公司也按期支付了一定的报酬,但实际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图是满族国家对特殊行业资质的要求,而非招用劳动者,且双方并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没有提供有偿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本质上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对此,小王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诉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实习,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6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