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来,由于社会保险争议引发的劳资纠纷日益增多,现针对近期本人处理的一起相关纠纷,分享如下。
案件类型:劳动者入职后自愿放弃要求单位缴纳保险的权利,并出具书面的承诺书;单位基于此,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并以单位未缴纳保险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缴纳保险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免除,故协议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本身是无效的。所以,即便劳动者做出过此类的承诺,仍可以要求单位为其缴纳保险,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单位必需缴纳。
其次,虽协议无效,但不缴纳保险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即劳动者自身对此是有责任的,在此情况下,未缴纳保险的不利后果不能全部由单位来承担。民事领域讲求诚信,劳动者也无例外,如果在此情况下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要求,明显违反诚信。
最后,本人强调一点,虽然劳动者签署了类似的协议或出具了承诺,其也不是单位免责的尚方宝剑,一旦劳动者要求单位缴纳保险,而单位在限期内未能缴纳,则单位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