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一般包含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条款,同时又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该如何管辖呢?
首先,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原则,正常情况下,其仲裁申请不被仲裁机构受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机构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也就是说,虽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就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则案件争议由仲裁机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