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是许多夫妻在离婚时头疼的问题,笔者结合前段时间的办案经历,就有关抚养费的问题分享给大家。
案情介绍:小张和妻子小王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有婚生子一名,小小张。离婚时,小张和妻子约定,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小小张归妻子抚养,小张不再支付抚养费。后,小张收到一纸诉状,前期要求小张支付抚养费,小张咨询到本律师。
律师解释: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是不因双方离婚的事实消灭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当事人可以下已确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期限,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抚养费的约定,对子女并无约束力,有义务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水平,虽约定抚养费给付方式,但如子女却因教育、疾病等事由,需要增加抚养费数额,那么是有权利提出要求的。除非家长确因残疾、疾病,缺乏生活能力的,是应当支持子女抚养费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