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满族,19**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一:高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系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郑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权人。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
住所地:**,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高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误工费*元、医疗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前述各项费用共计*元;
3、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受偿。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在*路口,被告高某驾驶*号轿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高某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出具于*公交认字【2015】第0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号轿车系营运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郑某,车辆由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高某系郑某雇佣的司机。
基于前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高某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其逃逸行为延误被害人抢救最佳时机,当从重处罚。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被告高某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郑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及被告高某的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保公司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
原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