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今日看到律协官网一则案例,恰好关于这个问题,还有相关的判决案例,分享给大家,想必会有一些新的启示。
一、案情简介
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一处公房,承租人为老吴,老吴与老伴老梁下有三子女,我将其分别称为吴大男,吴二女,吴三男。老吴于1998年去世,老伴2018年去世,2019年,房屋被列入征收房屋,房屋内没有户口。
征收中吴二女作为代表与征收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获取了一笔巨额款项,现三子女告无法就补偿利益的分割协商一致,故起诉至法院。吴大男是原告,要求1/3,其余两位是被告。
二、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有起诉主体资格。2.此类情形,利益就是蛋糕如何分配?
三、各方观点及法院审理
1.法院受理了——成功第一步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原告在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在该房屋内并无户口,则很可能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法院不受理起诉。
然而,本案特殊,蛋糕已确定,分蛋糕的问题,不管是基于共有分割,还是以同住人身份要求征收补偿,都是可以诉讼的,本案原告是吴大男。立案受理是诉讼成功的第一步,此话不假。
2.原被告观点
原被告都绕开了同住人,其实心知肚明,大家都是非同住人。
原告吴大男,认为承租人在征收前去世,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继承人共有,故原告主张其中的三分之一,他的观点是法定继承,兄妹一场,大家等分,此为公平。
两被告关系好,他们认为,(1)不适用继承纠纷。系争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已经确认新的承租人为吴二女,不再适用承租人死亡的规定,不属于继承纠纷,《征收补偿协议》记载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当归吴二女所有;(2)我出资、管理,我是大头。此外系争房屋由吴二女出资购买使用权,且一直由吴二女居住使用或对外出租,吴系实际使用人,相关的奖励补贴费用也应当归吴二女所有。
3.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
(1)公房分钱给同住人,但你们都不是。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然本案中吴 X民、吴 X 霞、吴 X 辉在系争房屋内均无户籍,且经审理查明,三人均已经享受福利分房或征收补偿,故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2)吴二女的证据不足、观点站不住脚。吴二女虽主张系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的使用权,然本案中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出资事实,且在明知承租人为吴某以及吴某去世至系争房屋征收长达近三十年的时间里,既未迁入户籍,也未主张过相关权利,家庭内也未有相关书面协议,故对吴二女的主张不予采信。
征收过程中经协商一致,由吴二女作为本户的签约代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承租人,不能以此要求取得征收补偿利益。
(3)索性一起分,比较合适。鉴于吴某在征收前已经死亡,系争房屋内无户籍在册人员或同住人,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吴某的继承人,即吴 X 民、吴 X 霞、吴 X 辉予以均分。
四、案例评析
(1)公房征收离不开共同居住人!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由此可知,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一直是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的重点。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答,认定共同居住人的三个关键点即“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和“他处无房”。
(2)但共同居住人并非唯一标准!
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在征收前就已经去世,且系争房屋内无户籍在册人员,因此法院将征收补偿利益视为原承租人的遗产,由原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3)国家不应该与老百姓争。
这个案件,张律师认为,其后透露出的应该是这样一个理念,那就是国家不应该与老百姓争利。另外,在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案件中,是否为共同居住人、是否在系争房屋内有户口并非是衡量当事人是否有权参与分配的唯一标准,对于此类特殊案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对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配。
注:以上案例及内容参考来自:
1.上海市静安区法院(2019)沪0106民初58455号案,
2.上海律协不动产征收法律资讯2021年4月,许伊音——公房承租人去世且无同住人的补偿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