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户李大爷觉得自己家住在一楼,使用不到电梯,并且安装电梯也会遮挡自家卧室光线。那么小区安装电梯,李大爷使用不到电梯,那么一楼交电梯费合理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如何解释的呢?
一、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等一样,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住户应当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
所以李大爷虽然住在一楼,仍然要交电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