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婚内给情人转账20多万元,
还给情人买车,
买GUCCI手链、Cartier戒指。
丈夫起诉至法院,
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
法院怎么判?
某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例。
2013年8月,张先生和周女士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2018年3月,周女士与毛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中,毛某知晓周女士已婚情况。
2018年底,张先生发现妻子出轨,一番追问下得知:2018年3月以来,妻子周女士瞒着他,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形式给了毛某221619.77元;此外,周女士还帮毛某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赠送了一根“GUCCI”手链和一个“Cartier”戒指。
于是,张先生将毛某、妻子周女士诉至某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毛某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张先生称,被告毛某在明知被告周女士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两被告赠与行为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毛某应当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被告毛某称,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完全证明其接受了原告所主张的钱物。原告所主张的赠与行为并非全部无效。
被告周女士称,与毛某相处期间,并未花费被告毛某任何款项,相关消费均由自己承担;是受被告毛某的欺骗才向其赠与巨额钱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核查确认,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毛某共计收到被告周女士向其赠与的款项220849.77元。
对于原告张先生主张被告周女士为被告毛某购置车辆负债10万元及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GUCCI”手链一根、“Cartier”戒指一个,因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且被告毛某对此予以否认,故对于原告张先生的该项事实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财物的行为,未经其配偶原告张先生的同意,且上述款项的赠与基于被告周女士与被告毛某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而被告毛某明知被告周女士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恋情并接受大额财产赠与,显然不当,法院确认本案所涉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财物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 现经查明,被告毛某因被告周女士的赠与行为,获得了款项220849.77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周女士与被告毛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先生返220849.7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说到结婚, 无论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 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还是要弄明白...…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 看完下文就心中有数了。 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债务分三种情况 1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一方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一方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一方婚后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或者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3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因为此种债务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故夫妻一方为履行前述义务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对于债务来源为赌博等非法途径、或者明确为其中个人债务的,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个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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