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本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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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胜诉案

发布者:游本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278人看过

原告付A、付B法定代理人(原告生父)付某与被告王某于2000年3月13日未经登记共同生活在一起,分别于2002年6月28日和2004年5月11日生育两原告付A、付B。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0年12月2日协议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经双方一致同意,两原告由其生父付某抚养,对原告的抚养费问题未做妥善处理。但因原告生父付某目前经济条件较差,没有能力独自一人抚养两原告。

至此,为了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付某委托本律师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支付原告抚养费,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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