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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意见”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发布者:王永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717人看过举报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随着“双减意见”的发布实施,原本如火如荼的校外教育培训行业立刻危机起伏,机构裁员、房屋租赁合同、教育服务合同等纠纷大量发生,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将被迫面临转型、解散等问题,在这过程中将要面临诸多法律问题。那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将具体面临哪些主要的法律问题呢?

一、裁员

由于“双减意见”的实施,教育培训行业的培训业务难以为继,教职人员无事可做,机构收入缩减,在没有成功转型之前只能靠裁员节流、降低成本。关于裁员,我国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有严格的规定,机构裁员,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结合目前教培行业的现状,教培行业可以采取的裁员方式有以下几种:1、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教培机构依据情势变更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教培机构进行经济性裁员;4、教培机构解散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无论教培机构采取上述何种方式进行裁员,按照法律规定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履行必要的程序,如果教培机构不按照法定的方式、条件、程序进行裁员,将构成违法裁员,将为违法裁员付出大量成本和代价。故,提醒广大教培机构,裁员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切莫触碰法律的红线。

二、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由于校外教培机构外部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现有培训业务与前景带来战略性的影响,许多教培机构因原来承租的办公场所与教培业务无法匹配,需要紧急变更、解除租赁合同进行止损或者支付其他费用。但在实践中出现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难的问题,许多出租方或者不同意变更、解除租赁合同,或者同意变更、解除租赁合同,但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在这里提醒涉及教培行业的出租方、承租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承租方可与出租方协商变更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也可以与出租方协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应将此视为违约,不应收取违约金,并应退还押金和所预付的部分租金。

三、变更、解除教育服务合同

由于“双意见”的实施,教培机构与学员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全部履行,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其中主要涉及学费退还问题,这与上述第二点房屋租赁合同相同,也不存在合同违约支付违约金问题,需要教培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学费。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教培机构特别是规模较小的教培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甚至跑路现象发生。在这里提醒广大教培机构及其负责人,需要积极面对教育服务合同变更、解除事宜以及费用退还事宜,否则,一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教培机构将付出大量成本和忍受大量负面评价。

四、机构转型、解散

由于“双减意见”的实施,教培机构现有培训业务难以为继,被迫进行转型或者解散。转型涉及到机构战略等诸多问题,解散涉及清算、债权债务处理、股东或者合伙人利益分配等诸多问题,无论是机构转型还是解散都需要根据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在此不做过多讨论。




综上,目前校外教培机构主要面临机构裁员、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教育服务合同、机构转型解散等法律问题,每个问题都非常重要,处理不好,将面临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建议教培机构一定要委托专业人士协助处理上述事宜,以便最大限度地减低法律风险的发生和负面事件的发生。

来源: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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