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永远|时间:2023年07月10日|3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文某2011年11月1日入职于沈阳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用工单位),职务为司机;2012年5月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文某与沈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该公司给文某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2015年8月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原告与沈阳某某保洁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该公司给文某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2015年12月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文某与辽宁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用人单位)签订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合同,2017年12月续签为期2年的劳动派遣合同,2019年12月又续签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合同,最后一份劳动派遣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12月8日。从2011年11月1日入职于用工单位处,文某的职务等一直没有变化,只是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多次与不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021年11月文某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与文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于2021年12月7日通知文某终止劳务派遣合同并且明确表示不给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此外,原告只在2020年休4天年假、2021年休7天年假。
【办案过程】
文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了解案情后向文某做了案情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四个问题,第一,签订2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对此问题,各地裁判不一,沈阳地区裁判口径是用人单位不可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2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也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体呢,对此问题,各地存在裁判口径不一,沈阳地区裁判口径是劳务派遣公司也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体。第三、计算赔偿金时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文某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第四,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对此问题,本律师认为可以争取,但是几率不是太大。后文某委托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起诉到法院,我们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计算赔偿金时工龄应当按照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诉求均被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1、 用人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文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487.43元。
2、 用人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文某未休年假工资8393.1元。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否则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裁判口径是不同的。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如办案过程所述,沈阳地区的裁判口径对用人单位是相当不利的,而对于劳动者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其他很多地区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终止的权利,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并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体,同样的案情,如果发生在其他地区,裁判结果就可能不同。基于劳动法的特点,本律师提醒劳资双方,遇到劳动争议问题,一定在当地找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咨询后再做决定,因为您了解的的或者掌握的知识完全有可能在当地不适用,您作出的决定可能给您带来不必要的违法成本和不必要的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