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肇庆市某某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某某因未取得任何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四会市某村委会某地段进行地面水泥硬地化建设,占用土地囤积7千多平方米,其中耕地5千多平方米,其他农用地(鱼塘)2千多平方米。经鉴定,造成耕地耕作层、灌溉设施完全被破坏,无法耕种。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受某某的委托,经过阅卷和向李某某了解案情后,认为某某的行为不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为此作无罪辩护。一、认为涉案土地的种植条件早已被破坏,不具种植能力,非某某破坏的。二、某某无破坏涉案土地的主观故意。三、结合本案的案情,某某的行为未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不应以刑追责。
诉讼中,法院要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土地在该公司承租前的状态等材料
【判决结果】:
因补充后的证据仍不确实、充分。为此,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于2018年12月28日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