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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刑,XXX助当事人获得缓刑

发布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明X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青0103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XX。

  被告人明X,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宁市某茶餐厅经理,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青海XXX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城中区XX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XX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城中区XX指控:2014年9月间,被告人明X分别用米聊号创建名为“西宁野战”、“公开群”、“西宁时尚前沿”、“西宁丁字裤”的米XX,被告人明X作为上述米XX的创建人和管理人员,在发现上述群中有成员发布大量的淫秽视频,图片而未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且其本人也在上述群中转发淫秽视频、图片。截止案发时,名为“西宁野战”的米XX成员达200人。名为“公开群”的米XX成员达196人,名为“西宁丁字裤”的米XX成员达106人,名为“西宁时尚前沿”的米XX成员达198人。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明X的手机并送检,经西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宁公鉴字(2016)20号、宁公鉴字(2016)40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送检物品中有159件属于淫秽物品。

  该院认为,被告人明X用互联网建立聊天群组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聊天组成员达到700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明X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创建聊天群组时只是想利用互联网给其工作的茶餐厅拉客户,并不是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创建聊天群组,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明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明X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明X在创建群聊组时是以为其工作的单位拉客户为目的的,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综上请求对本案被告人明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间,被告人明X使用手机聊天软件注册米聊账号,并分别使用米聊号分别创建名为“西宁野战”、“公开群”、“西宁时尚前沿”、“西宁丁字裤”的米XX,被告人明X作为上述米XX的创建人和管理人员,在发现上述群中有成员发布大量的淫秽视频,图片而未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且其本人也在上述群中转发淫秽视频、图片。截止案发时,名为“西宁野战”的米XX成员达200人。名为“公开群”的米XX成员达196人,名为“西宁丁字裤”的米XX成员达106人,名为“西宁时尚前沿”的米XX成员达198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明X的手机并送检,根据西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宁公鉴字(2016)20号、宁公鉴字(2016)40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送检的从被告人明X手机中提取的物品中有159件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X利用手机聊天软件创建聊天群组,作为聊天群组的创建人和管理人,在发现群组中有成员发布大量淫秽物品后,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且其本人也在上述群组中转发淫秽电子信息,四个群组成员达700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明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明X提出的其创建聊天群组时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明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险,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黑色honor手机一部及随案移送的六张光盘,留作证据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雷X

  人民陪审员马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响、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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