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张某因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伤者告上了法庭。 1月28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车辆肇事者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张甲、张乙各项损失共计120647.52元,车主被告张某在120000元(交强险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5月18日,被告宋某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豫A某号牌小轿车沿民太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民太公路太康县转楼乡界牌南900米处与原告张甲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张甲及其儿子张乙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宋某驾车逃逸。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宋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甲、张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即被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原告张甲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张乙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宋某在向二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5000元后便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二原告无奈将车辆肇事者宋某和车主张某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5693.52元。
太康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宋某无证驾驶汽车与原告张甲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张甲、张乙受伤致残,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告宋某又驾车逃逸。太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被告宋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甲、张乙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合法适当,予以采信。被告宋某作为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对二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张某是此次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车辆投保交强险,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二原告获得交强险赔付的权利无法实现的后果,因此被告张某应在交强险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20000元)范围内与被告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即135647.52元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宋某已为二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5000元后为120647.52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