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场经营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来源
1、商品流通环节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
商品的流通过程是:供应商—商场—消费者,进货时面对的是众多的供应商,销售时面对的是众多而且不特定的消费者。
2、商场、承租方、及其内部员工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3、商场与外部企业、单位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风险,诸如清洁、环保、绿化外包、装修、机电维修,商场大多承包给专业公司。
4、商场、承租方与外部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工商、税务、消防、物价等)、银行、保险公司等之间产生众多的法律关系,也蕴含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5、商场经营的商品品类众多,法律风险涉及的行业很多。
6、商场经营过程中随时可能有风险发生。
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其营业面积一般比较大,客流量比较大,人员的流动性强,可能有老人、小孩、孕妇甚至小偷,与商场发生交易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法律风险时时可能发生。
二、商场经营法律风险类型及防范措施
1、知识产权纠纷(详见《联营或柜台出租方式经营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2、银行卡刷卡交易被欺诈的风险管理
李小姐遗失了信用卡,挂失时,信用卡已被刷5000元,后经警方调查,被人在某商场盗刷(未破案),而结算单上的签字非李小姐本人所写,于是把商场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应该核对结算单与信用卡上的签名是否一致,如果信用卡没有设置密码的,商家应该核实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认真履行审核义务
(1)审查卡片签名条上有无“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审查卡片有无打洞、剪角及涂改的痕迹,信用卡还需审查卡的有效期、照片卡上的照片。
(2)如签名有明显区别,一定要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来进一步核对,并要求持卡人在交易单据上写下身份证号码。
(3)银行卡背面没有签名,一定要持卡人在卡上签名,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来进一步核对,同时要求其在交易单据上记载身份证号码。
3、劳动用工风险管理
营业员在商场上班(非商场员工,是承租方或外包事项企业员工,其余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几乎不签劳动合同的),商场基于统一管理的需要,一般要求统一工装,并上岗证,这些外在的表现特征,都能说明商场与营业员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既存在劳动用工风险、也存在侵权风险。
防范措施:
1)要求营业员提供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2)如果是由承租方或供应商用工、支付工资的营业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租方或供应商承担用工风险,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
3)商场与承租方或供应商签订《统一管理协议》管理关系;4)合同约定,如果承租方或供应商拖欠营业员的工资,扣押货物、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等。
4、安全保障风险管理
消费者因在经营场所因乘坐电梯而摔伤,地面湿滑摔伤、被被夹伤,被抢劫,被打伤、被楼上扔东西砸伤等。
防范措施:
1)尽量消除一些不安全因素,实在无法消除,做到安全提示、警示。比如提示老年人不要单独乘坐电梯;在不易发现的台阶处、在比较湿滑的地方、在有玻璃的地方做一些标志明显的提示牌等;
2)做到相应的安保措施。
3)安排保卫人员巡视,发现第三方侵害消费者时,应立即制止侵害并报警,尽到救助责任。
5、产品质量责任风险管理
(1)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的性质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要获得免责,不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须向受害人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
防范措施:
1)在供应商合作前期做好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2)在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时明确约定上柜销售的品牌,超出约定以外的品牌一概不能上柜销售;
3)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进货渠道,提供可以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一切证明文件;
4)建立完善进货及商品上货制度并定期监督检查;
5)在对外销售时仅可能多的明示告知商品性能,对有瑕疵的商品,销售时明确告知,尽到提示和警示义务。
6、广告宣传法律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
1),商场自行所做的广告宣传,做广告时所使用的广告设计方案,包含“图片、文字、文字与图片的组合”这些广告设计方案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商场利用供应商的一些品牌、标识来做广告宣传。商场在和供应商签订《联营合同》或《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对此方面的内容作出详细约定,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3)虚假广告宣传所引起的惩罚性赔偿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防范措施:
7、促销活动中的风险防范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许多商场最高奖设为20年的汽车使用权涉嫌违法。
本文来源于刘玉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