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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学生命丧返程路 要求按城镇赔偿获支持

发布者:陈复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40人看过

目前许多河南省内的大学生入学后均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及农转非手续,而是毕业参加工作后直接将农转非户口办到所在工作单位。可是一旦在校大学生发生事故死亡,按何种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则往往会引起争议。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按城镇居民标准一审判决被告人寿财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38万余元。

2012年10月7日,李某驾驶吴某的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在S102公路行驶过程中,与郭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乘坐人高某(系二原告之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高某无责任。高某于2012年8月10日被中州大学录取,9月5日入学,入学后,高某的户口未迁移也未办理农转非手续,因国庆节学校放假高某回到家中,准备返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二原告之子死亡,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三者险,人保财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二原告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吴某赔偿。高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其系在校大学生,不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居住地迁出或办理农转非手续,其身份已实质上发生转变,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罗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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