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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律师助理出庭无效

发布者:蔡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185人看过

 原告亏了 ----您认为法院的做法合理吗?

浙江在线 2005-12-02 13:04:52.0

  案子开庭前法院审查当事人资格后,发现代理出庭的只是一名律师助理,于是法院以当事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将案件做撤诉处理。

  被杭州一家公司拖欠了近30万元货款,广东一位货主于是聘请了两名诉讼代理人,一位是律师,另一位是律师助理。11月21日案子在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时,货主方面出现在庭上的只有代理律师,法官审查后宣布休庭并于近日做出按原告撤诉处理的裁定,除了该名律师助理千里迢迢从广东赶到杭州出庭的差旅费要自己负担外,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5500多元由货主承担,而法院冻结的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也将解冻。


  法院方面表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律师助理就是律师的助手,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助理的职责主要在于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工作,包括庭审前准备工作等,但由于其并不具备律师执业证书,因而不能单独办理案件。

  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广东的这位货主委派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助理”出庭参加诉讼,只得承担按撤诉处理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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