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种类,商业秘密具有重要的价值性和实用性,不仅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相当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而且能够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无形性、价值性等特点,使其容易被犯罪所侵害,而难以被法律所充分保护。
今日,长昊律师以案说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的讲述为出发点,进一步阐述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某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某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法院审判:
本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