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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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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是否是商标近似性认定终极标准

发布者:黄雪芬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9日|分类:知识产权 |1604人看过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可以分为四类:1使用性侵权2销售性侵权3辅助性侵权

  混淆行为分为:直接混淆、间接混淆  售前混淆、售中混淆。正向混淆、反向混淆。

  生产商通过辛勤劳动保持了产品质量的稳定,并将这个信息外化于商标而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通过商标对商品质量予以认识并逐渐信赖。可见,商标在这个过程中指明了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者,承载了商誉。商标在传递产品来源信息并在消费者购买决策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决定了保护商标的关键在于防止他人通过使用和商标权人相混淆的商标欺骗消费者从而使其产生误认。侵权者的目的就在于掠取他人商标所承载的良好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挤占被侵权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与此同时,消费者也会受到蒙蔽,难以凭借以往的经验选购商品。总之,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即混淆可能性,成为商标侵权的基本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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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淆可能性作为基本的商标侵权标准,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通行的模式。

  我国2013年之前的《商标法》侵权判定的标准:标识近似。混淆可能性作为基本的商标侵权标准是2013年商标法修改的结果。按照我国2013年之前《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尽管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的一个重要因素,却并不是必然条件。

  首先可能有相似而不混淆的情形。如果两种商品或市场足够分离,则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完全可以同时使用同一标识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做商标。

  其次可能存在不相似而混淆,比如我们熟知的黑人牙膏,有人故意生产出白人牙膏,这难免会使消费者陷入联想,这两种牙膏会不会是同一家生产商生产的呢?在德国,这种现象叫联想性混淆。如果采用单纯的较高的相似性标准,则因“白人”与“黑人”不近似,“黑人”牙膏商标并不影响“白人”牙膏商标的注册。在相似性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相似性+混淆可能性”且二者有先后顺序的标准,则因“白人”与“黑人”不近似,无需进一步考虑混淆可能性,“黑人”牙膏商标也不影响“白人”牙膏商标的注册。在相似性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综合衡量的标准,尽管“白人”与“黑人”不近似,但因“黑人”牙膏商标已经过相当时间的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白人”牙膏商标与“黑人”牙膏商标具有混淆的可能性,从而不能注册。因此,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对于商标侵权判断具有重大影响。

  如何辨识混淆可能性

  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防止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是商标法最基本的目标,相关公众是否对产品发生混淆可能性,应当成为商标侵权的基本评判标准。混淆可能性即“容易导致混淆”,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将原被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完全误认,鱼目混珠;二是认为原被告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相同,为同一经营者;三是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具有某种许可使用、参股控股、关联企业等特定的联系。因此,在判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时则需要从以下因素进行考量:(1)商标近似程度,服务类似程度。(2)相关公众的范围。如商标权人与被控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对象(相关公众)不存在交叉关系,则不存在发生混淆或误认的可能。(3)商标权人与被控行为人之间的地理空间距离。一般来说,商标权人与被控行为人地理空间距离越远,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小。(4)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相关公众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与商品的价值及消费方式有关。一般来说,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越大,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就会越高,反之,则公众的注意程度自然降低。(5)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一般来说,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知名程度越高,名声越大,则被控使用的商业标识只要与其具有较低的类似度,就极有可能导致混淆,反之,如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知名程度越低,则被控使用的商业标识只有在与其具有较高类似度时,才能被认定“混淆可能”。

  司法实践中,在对混淆可能性因素进行判定时,需结合个案来进行认定。考虑各个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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