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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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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擅自部分使用他人商标如何定性

发布者:黄雪芬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8日|分类:知识产权 |708人看过

  【案号】(2014)一中民五初字第0069号

  【导读】商标侵权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但是判断商标近似侵权的标准却依然适用,那么,在网站上部分使用他人公司的驰名商标是否可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原告中国HY石油总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在国家商标局依法取得“ZHY图文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包括工业用油、重油、润滑油等,有效期限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

  被告天津HY正信实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5月23日期间的名称为“ZHY正信实业(天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小型电子产品组装,资产管理,润滑油,重油等。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公证机关对被告网站进行公证取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被告网站大量网页含有“ZHY图文商标”中的图文。公证书中还有被告网站中有关经营范围、“业务与产品”、“文化党建”、原告及高管人员的新闻报道等内容。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侵犯原告持有的“ZHY”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

  【审判要旨】法院就本案被告在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原告注册商标“ ZHY”在包括天津市在内的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系驰名商标。“ZHY”是原告的商号,被告于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5月23日期间使用 以“ZHY”开头的“ZHY正信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为其企业名称并在其网站上多次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驰名商标“ZHY图文商标”相类似的图文,在网站上使用类似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实际上就是为了搭便车,借助原告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提升自己宣传力度,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又因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工商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同属石化能源产业,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侵权。

  【专家评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林娇韵律师认为:商标法52条规定了5种侵犯商标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过程: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本案中,在网站上使用类似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认定的基础,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根据商标性使用法律效果不同,可以将商标性使用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正当、合理的目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来描述自己产品的特性,即正当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另一种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活动,借他人商标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后者如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将损害注册商标权人的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类似标识,实际上就是为了搭便车,借助原告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提升自己宣传力度,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属于不正当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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