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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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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单位犯罪

发布者:黄雪芬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808人看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经过了从无到有的不断完善过程,但也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本文将简述侵犯著作权主体单位犯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分析认为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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