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上世纪97 年颁布新《刑法》时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显然刑法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是为了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为了有力地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近几年侵犯商业秘密罪逐渐增多,那么如何在庭审中获得缓刑呢?本文将进行简单叙述。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分析认为: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准确的把握证据
根据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方面可知,在收集证据方面,被告方应该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明自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从商业秘密构成三大构成要点进行否定
1.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特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不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直接获得的信息。公众所知的信息,无论它具有多大的价值,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只有处于秘密状态,才能维护它的价值,如果其内容为公众所知悉,其固有价值就有可能丧失殆尽,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代表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绝对没有人知悉,其它权利人各自通过正当渠道获取并持有了相同的商业秘密,也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也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
2.价值性
“经济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原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维护,国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重要目的也在于维护或谋求经济上的利益。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实用性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可以实际应用直接产生效益,而是任何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被竞争对手获取后能为其节省竞争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或时间成本)的信息均具有实用性,它包括成功的技术方案、数据,也包括阶段性的、失败的经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