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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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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软件著作权法律的规定范围有哪些

发布者:黄雪芬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815人看过

计算机软件技术和网络的发展让生活更加便利,也同时让软件著作权更容易受到侵害,如何界定网络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确定侵权的构成要件,找到适当的救济方法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本文阐述我国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我国法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进行分析,关于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和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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