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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调查取证之‘秘密鉴定’

发布者:黄雪芬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816人看过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认为由于商业秘密的核心在于“密”。且使用过程也多处于秘密状态。当遭受侵权时.权利人难以完整提交对方侵权的证据,另外权利人也不愿意亮出自己详细的秘密信息高调举证。由于举证的不力.不利于其寻求司法救济。

在商业秘密纠纷的司法鉴定中,除了秘密性的鉴别可能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外,其余的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要件.一般可以由具有普通常识的人士直接判别,因此鉴定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的秘密性、以及秘密信息是否被使用上。即在系争的信息客体中,是否存在有秘密性的信息.同时该信息是否被权利人以外的人士所使用,亦即鉴定从秘密性和相似性两个方面进行。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应从专业的角度严格把握好秘密性的标准,善于分析和判别信息组成或来源的难易程度。同时应当帮助当事人正确、恰当地列举出真正属于秘密信息的“秘密点”。基于秘密信息的基本特性。在鉴定中有几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1.“开发”与“获取”秘密的难易问题开发技术秘密通常是有一定难度的,一般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和物力,这也是秘密“不容易获得”的特点。不过也不排除一个偶然的机会,“开发”轻意就得手了.只要这种轻意不是大家都可以轻松享受到的,即由开发而得到的技术秘密并不一定以“艰苦卓绝”和“昂贵代价”作为必要条件。衡量商业秘密价值的大小.不能用获得或创造该商业秘密时所花费的成本来计算。但是,从别处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秘密,则需要用得到该信息的难易程度来决定。如果一项技术信息仅凭简单的目测和一般性的推理就可得出,则属于“容易获得”的信息。

2.秘密信息是不容易得到的信息,由此可以推理,凡是需要经过逆向工程才能得到的信息,一般可以直接认定为是“不容易得到”的秘密。但是在实施逆向工程时,必须考虑从事逆向工程的主体资格问题。一般而言,凡是曾经接触过有关秘密信息的人,是不具有参与逆向工程资格的。因为所得到的秘密信息究竟是从逆向工程中获得的,还是从原来曾经接触过的信息中得到的。难以区分。另外对于曾经接触过秘密信息的人来说,所谓的“秘密”已经不是秘密了。

3.秘密信息数量的问题在秘密性的鉴定中主要任务是鉴别提交鉴定的信息是否存在秘密性的信息,相似性鉴定的主要任务是鉴别提交鉴定涉嫌侵权的检材与权利人的秘密信息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相似。至于秘密信息的数量占提交鉴定的总信息量比率是多少并不太重要,因为对于鉴定结果来讲,“有”或“没有”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最重要的.信息量比率的多少改变不了这一客观现实。某些时候秘密信息的作用是“四两拨千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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