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

  • 执业资质:1421020**********

  • 执业机构: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手房买卖之主体篇

发布者:孙志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818人看过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固定资产买卖市场日渐一日活跃。大量的房产买卖纠纷产生。房屋买卖可以大致概括为买方向卖方购买房产,买方支付房产款,卖方交付房屋,双方办理过户。虽然这个过程一般人都很清楚,但在买卖实践中,有很大的风险。

作为专业律师,笔者在办理大量的房屋买卖诉讼(俗称打官司)和非诉案件(主要提供调查、审查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合同签订等)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愿意与朋友们分享。

从二手房交易开始说起。

买卖主体:谁的房产,谁又来购买?

买方首先应当弄清楚,购买的标的房产是谁的,也就是房产权属于谁??怎样判断房产是谁的?《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一般根据房产登记状况来判断。房产证、土地证等文件能够较好辨别,对房产证比较怀疑的,可以委托律师到房产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调查房产内档(内档是该房产最全面的资料,可以全面反映房产全部信息,包括所有的买卖过户信息)。

1.房屋产权人栏登记人和共有权人栏为房产权人。房产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比较重要的财产,因此此种情形是比例最高的情形,主要指夫妻共有。注意,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人不仅是登记栏的产权人,还包括共有人。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日常生活中夫或妻处理一般共同财产时有相互代理权,这里主要指小额的财产,但大宗财产(包括房产)处分一般需经过配偶同意,所以夫妻一方处分房产应当值得警惕。

案例1:

甲向乙购买了位于某路某号的用于出租的房产,十个月后,该地段面临拆迁,乙妻遂以不知情、未经过其同意出卖房产,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法院支持乙的请求,甲向乙交付房屋,乙返还甲购房款。

本案例,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的依据就是乙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即使价格比较适当,没有变更登记,也是可以撤销的。

2.房屋产权人栏登记人为产权人。此种情形主要存在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

3.房屋产权人栏登记人为按份共有。此种情形主要存在有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之间出资购买的房产。

特别提示:1委托代为买卖房产情形。如子女与父母之间代理买卖、兄弟姐妹之间代理买卖房产、朋友之间代理买卖房产。

在审慎查明房屋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和受托人协商买卖事宜,但应当让房屋产权人亲自签订合同,或让受托人出示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注意是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为什么?因为作为买家,委托人(卖家)书面授权真实性很难判断。另外,委托人出境了,从境外寄出委托书,公证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这时就非常有必要咨询律师了。

2.买卖作为遗产的房产。经常出现父母去世,子女不在该城市居住或需要将房产变现而出卖房产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分割前,该房产是继承人之间共有,所以出卖该房产应当经过所有继承人之同意。建议办理完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后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各继承人签订一致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并公证。

谁来购买的问题相对简单。毕竟买家只需交钱即可,但卖家仍然需要审慎考察买家的婚姻状况,如前所述,买房不是处理小物件而是处理大宗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