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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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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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犯罪构成要素,聚众斗殴罪轻辩护成功

发布者:孙志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125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3日凌晨1点左右,省Z市某内,两群人因琐事在KTV内发生纠纷,双方先是推搡,继而打斗。后一人被刀捅伤……  

【委托说明】

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Y某采取强制措施后,N某家属感到事态严重,Y某小姨找到孙律师随即与孙律师取得了联系。简单了解情况后,该家属与孙律师签订了刑事辩护合同。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孙律师接受委托后,次日到看守所会见了Y某,了解到当时推搡时,Y某正离开现场,打斗时Y某已经离开了现场。随即孙律师以“Y某没有打斗的故意也无打斗的行为”为由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不久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

【检察院审查起诉意见】

半年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Y某构成犯罪,以涉嫌“聚众斗殴”将包括Y某在内的十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有效辩护】

庭审中,围绕Y某是否构成犯罪,控辩双方发生了严重分歧,产生了激烈辩论。庭审中,孙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Y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1.本案的参与互殴的双方被告人都是想向“H组”讨要说法,而参加聚众斗殴。

2.2018年5月23日凌晨2点左右,Y某被“H组”的人在806房间殴打,其从806房间逃脱下楼后明确对Z某等人表示“不想干了,要回家”(侦查卷宗P17、侦查卷宗P84),再次回KTV是为了找手机拿衣服(检察院讯问笔录P20)。

 

二、Y某没有实施聚众斗殴行为。

 

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该起聚众斗殴,有策划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参与打斗、事后应对警方侦查等等,过程清晰。

1、Y某没有参与策划纠集人员。

事情发生的原因主要:第一,情义组L某告知Z某“公司有事,快点来公司”;第二,因G某举报了生意上的舞弊行为而使“H”成员怀恨在心殴打他人(侦查卷宗P48)。N某的供述(侦查卷宗P70、P73)、G某的供述(侦查卷宗P94)、P某的供述(侦查卷宗P105)也可以印证。

至于今天P某当庭接受李某辩护人询问时说到Z某上楼是Y某叫上去的,P某不在车内,根本无法知道Z某与N某、G某怎样商量,当时微信群内也没有任何协商怎么去讨要说法,故P某的当庭说法完全是信口雌黄。另外,与其自己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不符,与Z某、N某、G某的口供也不相符。

因此,原因并非起诉书中所称的“Z某得知Y某被H组的成员殴打后,遂与对方理论”。

2、Y某没有提议准备工具(买水果刀),也没有参与买水果刀。

Z某供述称是“N某说我们去买水果刀”(侦查卷宗P49),N某供述也承认“是我提出去买水果刀” (侦查卷宗P74)。另外G某也供述“N某就提出去超市买几把到放身上”(侦查卷宗P93、P95)。

3、Y某根本不想参与打斗,所以也就没有人给Y某准备水果刀,水果刀只有三把,分别是Z某、G某、N某三人的。Z某、G某、N某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Z某供述称是“我和G某、N某进便利店找到摆放水果刀的货架,一人拿了一把水果刀” (侦查卷宗P49),G某供述中称“问:付钱呢?答:我付的,只买了三把刀”(检察院讯问笔录P23),N某供述称是“我和G某、Z某一起进超市,我对收银员说我要买小刀,收银员就给我们指了位置,然后我们三个人一人拿了一把小刀走到了收银台,我把刀放在收银台上就先出去了,Z某和G某付了账以后,我们三人就上车了” (侦查卷宗P49)

4、到KTV,Y某没有带刀,根本就不存在检方起诉书所称“Y某将刀具放回车内”。Y某供述“我先下车,在白金汉宫门口的行政就扶着我,问我是否有事。Z某、N某、G某就直接朝大门走去,行政就说让他们不要拿东西,不要把事情搞大了,然后G某、N某就往车上放东西”。

5、Y某没有参与打斗。

视频中,没有看到Y某参与打斗,Z某与李某在协商时就离开了。侦查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卷第5页明确说明“看到Y某在打斗开始时从监控视频中的右下方离开了,没有参与打斗”。Y某在检察院的供述“他们打起来了,我就直接走了”。另外,也可以从Z某、G某、P某的供述印证:

Z某供述称:Y某去806房间拿手机和衣服(侦查卷宗P49)。G某供述中“问:二起斗殴过程中,有那些人参与?答:Q组有我、Z某、P某;J组的人员我都不认识”(侦查卷宗P96)。P某供述中“问:二起斗殴过程中,有那些人参与?答:情谊组有我、Z某、G某;组除了一个C某,其他的人员我都不认识”(侦查卷宗P107)

6、Y某没有参与逃避警方侦查,积极配合警方侦查。

Y某的包括今天庭审供述在内的所有供述稳定、高度一致,Y某没有翻供行为。辩护人辩护采用的供述也是记录在案的供述。

 

三、人民法院应当宣告Y某无罪。

 

在5月23日凌晨3点左右,P某因服务员锁上了门幸免于难,Y某被“H组”的人在房间殴打,是受害者。后为了拿手机和衣服返回白金汉宫,在打斗时就离开了现场。Y某无聚众斗殴的故意,也未实施斗殴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宣告Y某无罪。

  

【律师辩护效果】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具有典型的意义在于,辩护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提出合理怀疑,进而分析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正是抓住这个根本点,为将来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奠定基础。通过比对各个被告的行为,动摇司法机关确信Y某构成犯罪,最终做出了比较有利于嫌疑人的从轻处罚判决,即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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