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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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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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

发布者:孙志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23879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事实】

2012年10月3日13时40左右,被告朱某驾驶某DT7775小型轿车沿某区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美佳华”门前路段时,与被告张某无证驾驶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车载王某)同向在前变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2012年10月19日,J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出具文号为J公交认字﹝2012﹞第27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朱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后原告了解到某DT7775出租车登记在J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该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J中心支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

【律师分析】

王某父亲联系到孙律师,请求代理民事赔偿事宜。孙律师接待王某父亲时,了解基本案情后,向其讲解了相关法律关系,并告知保险公司可能根据生效判决书来理赔,因此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时间,应当耐心等待。张某为未成年人,需列其法定代理人为被告。另外还需收集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按照城镇标准赔付证据等等。

2013年3月,在孙律师指导下王某与被告朱某共同委托J市荆州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后该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书(某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鉴字5号):王伤残程度为十级,后续治疗费评定为9000元整。

2013年5月,经过充分准备证据,核算各项赔付额后,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决四朱某、张某、某出租车公司、某保险公司连带承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打印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总计人民币柒万壹仟贰佰壹拾壹元整(¥71211)。

2、判决朱某、张某、某出租车公司连带承担诉讼费。

【审理判决】

2013年7月,某区人民法院开庭,经过查明事实,在法院调解下,王某父亲作一定让步,同意接受70000元的赔付额,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一个月后王某拿到赔偿款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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