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一直都是人们所常谈的话题,从最初的简单性行政处罚到如今被纳入《刑法》入罪定刑都表明了人们对醉酒驾驶危险意识的提升。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醉酒驾驶进行了全新解读。
“醉酒”顾名思义是指体内的酒精含量超过驾驶车辆的要求。那么,在法律上对“醉酒驾驶”是如何认定的呢?
醉酒在法律上的认定主要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在新的《意见》中对醉酒驾驶有了新的规定。那么,醉酒驾驶的加重处罚情节新增了哪些规定?
为体现从严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对醉酒驾驶司机进行处罚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对醉酒驾驶司机进行取证调查呢?
首先,关于采取何种方法检验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问题。为确保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证据确实、充分,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规定,交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最主要的依据。
其次,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如何处理。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