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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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作为索款的证据

发布者:李艳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10人看过

QQ作为日常的聊天工具已非常普遍,而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并不多见。近日,江苏太仓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有才主张被告还款的依据不是借条,而是几张QQ聊天记录和一份银行对账单。

案情

已婚的原告张有才今年60多岁,退休后生活平平淡淡。2009年一次在QQ上的聊天打破了本来平静的生活,那天他在聊天时无意间认识了30多岁年轻貌美的离异少妇王红。两人相约见面后,一见如故,迅速发展成了地下恋人。

后来,王红以还表妹的借款、房子装修缺钱等名义向张有才借钱。张有才一开始虽有些不太情愿,但终究还是借给王红6万多,并坚持让王红写下了借条。随着两人关系继续升温,张有才对于王红的要求达到了有求必应的程度,甚至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对方,王红以借款为由从卡里提走了1万多元。

前不久,两人感情出现裂缝决定分手。经过催要,王红归还了有借条的6万多,剩余1万元虽然王红在QQ聊天中还承认借款的事实表示予以归还,但一直也没有归还。这下张有才可着急了,他就打印了两人的QQ聊天记录起诉到法院,要求王红归还借款。

审理中,王红认可了QQ 聊天的记录,并且有王红取款的银行记录作为佐证,基本可以确认双方的借贷事实。经过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辨法析理,最终促成调解合意,王红归还张有才借款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背后存在着一个深层次的问题,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院断案证据,这一点备受公众关注。

日前,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在证据种类中新增电子数据一条。这意味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微博、博客等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审判当中的证据。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QQ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而且,电子数据本身从提出证据到被法院采纳,还要经过两道关口,以电子邮件为例,一是采集过程必须经过公正,证明是从当事人的电脑里采集的,二是要送到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证明没有被篡改过。

摘自--《法制时报》

律师解析:

通过此案例,上文中对于QQ聊天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一阐述的很详细。简言之,就是需要对方对此进行确认,或有证据链相支持。另外,从上文案例中扔可以提示我们的一点是,QQ作为一种新时期的聊天工具,其虚拟性、不真实性使得众多人上当受骗,有因为QQ随意相信他人被强奸,有通过QQ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以实施诈骗的,还有通过网络做任务赚钱的,但最后都让自己或身体或财产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再此,诚心的建议广大朋友,网络有风险,信任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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