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圣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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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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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对方不到场如何处理

作者:胡圣民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9次举报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147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1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胡圣民,男,江西九江人氏,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江西友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曾在珠三角等沿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友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4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法律顾问、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