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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让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赔付从此分明了吗?

发布者:悦瑞英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1042人看过举报


从事刑事业务的同仁多数都有这样的感受,刑附民案件,作为代理人提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却不如作为辩护人辩驳该诉求时的底气足,还要藏起面对结果时的那一声叹息。然而近日的一则最高法公报案例2019年第3期)《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刑事案件受害方在另行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属物质损失范畴,应获赔偿》让很多同仁似看见了一丝光亮。

 

该案例的“裁判摘要”指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这则公报案例让伤残、死亡赔偿金的裁判从此分明了吗?

 

一、“裁判摘要”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损失”,所以才应予赔偿。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修正后的刑诉法均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155条规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刑诉法及刑诉法解释规定了赔偿物质损失,此前最高法关于刑附民案件的批复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指出: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最高法的批复,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均限定在物质损失范围之内,且在解释中对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赔偿问题,给出特别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据此,对于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案件,可以支持被害人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主张。

 

既如此特别强调只有在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赔偿中才可以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主张,那么,就应当理解为在刑附民的案件中,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认定为物质损失,从而不予支持。

 

二、刑附民案件不能得到支持的主张,另行起诉的是否支持?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7条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中可以看出,在民事侵权诉讼中,残疾赔偿金被认为是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属物质损失,从而得到支持,死亡赔偿金与其具有同样的性质,也予以支持。

 

 三、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1、讲究诉讼技巧。这一公报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告诉我们这样的信息,即只有“在另行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才属于物质损失范畴。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并不当然属于物质损失。由此,对于同一事由同一损失,按照不同诉讼程序起诉,有可能得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2、公报案例只是参考。公报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下级法院可以在类似案件中参考适用。但不同于指导性案例,并不具有法定拘束力(公报案例经法定程序被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除外)。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3、民事诉讼中两金得到支持的案例多为交通、医疗、产品责任等单方过错的侵权责任,但刑附民案件,被告人常提出“被害人过错”这一辩护理由,在刑法上不能成立的“被害人过错”,在民事审判中是否被考量过错责任也会影响两金的裁判。

 

4、对于已经提起刑附民诉讼的,应当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为赔偿诉求提供依据。


作者: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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