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滕滕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9日 8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实经过:
2014年12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XX郭XX犯受贿罪,梁园区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做出刑事判决。杨XX(辩护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李滕滕律师),郭XX分别提上诉。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审理本案。
二、原审法院认定:
杨XX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郭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亦构成受贿罪。二被告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七年,郭XX有期徒刑四年,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上诉辩护观点:
杨XX从事的是劳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数额错误。
四、二审法院认定: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称从事劳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的问题,经查,两人是商丘市公安局聘用人员,行驶的职权是职务活动,惜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受贿罪。关于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杨XX收受12.6万贿赂,将其中4万元分给郭某,且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量刑偏重,上诉理由级辩护意见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
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即被告杨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郭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律师成果
杨XX等受贿罪,二审采纳辩护观点,将杨某量刑由七年减为五年。即成功为被代理人辩护获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