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立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中立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2日|分类:票据 |3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17)津0114民催23

申请人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达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    。

申请人上海****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4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31000051/23110853,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5529日,出票人为天津庆丰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奥克斯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票据兑付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顺支行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丢失的1张票号为31000051/2311085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文

审判员 李月颖

审判员 刘景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守勇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