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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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方式购买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

发布者:李俊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551人看过

目前对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或其他贵重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占了离婚财产纠纷相当大的比例。对于如何处理此类财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仍缺少明确的规定,正确处理此类财产纠纷,首先必须对按揭的性质进行合理的界定。

我国法律尚未对按揭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实际做法是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因此,我国的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在明确了按揭的性质后,结合当事人办理按揭的时间和首付款资金的来源,我们才能在办理离婚案件时确定这类财产的归属。

对以按揭方式购买的财产处理,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前未办理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往往比较大。这种情况仍应将按揭房屋作为婚前财产处理。根据我国的房屋预售登记(鉴证程序)使债权具有了特定性或对抗性,由该预售合同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只限于该预售合同上的债权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二、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

购房人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存续期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房屋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改变该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相应房屋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三、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

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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