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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594人看过


推荐案例


1.人步行途经某房屋围墙外时,被院内突然折断坠落的树枝砸伤,管理部门应担责——吴某某诉钟某某、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步行途经某房屋围墙外时,被院内突然折断坠落的树枝砸伤,除了房屋所有人应承担责任外,作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部门,在得知涉案林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未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6)粤08民终50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6辑(总第112辑)


【评论】

1.谁是涉案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以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钟某某既是该树木的所有人又是管理人。

2.林木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林木具有美化环境和遮阳避雨的价值,但其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却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当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后,如何确定责任承担从而弥补受损害的权利,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核心问题。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能推翻该过错之推定,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林木致害责任中,即林木致害后,法律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林木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理由在于,林木倾倒、折断主要是因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所致,如未及时砍伐已经枯死的树木或已经折断的树枝、未及时采摘已经成熟的果实等,这些情况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显见的。依据林木倾倒、枝干折断、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事实,即可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对于受害人来讲,林木折断致其损害,属飞来横祸,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维护和管理上的过错过于严苛,其受损害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救济。因此,《侵权责任法》根据损害事实,直接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平衡致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

如果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这里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其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后,通常就不会造成他人的损害。

钟某某于2012年6月购买永宁路3号房屋时已发现树木倾斜,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直至2014年5月8日才向湛江市城管局申请砍伐,其主观上显然存在过错。

3.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如果出现了能够排除加害人过错的法律事实,如不可抗力,即可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并非一切客观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只有当事人已尽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该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不可抗力。本案并未出现这种情况,不能排除林木所有人钟某某的过错。

如果出现中断因果关系的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而损害的发生完全是这些事由导致的,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行为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吴某某受害时正常步行于永宁路3号房屋围墙外,没有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故意。

市城管局作为主管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具有监督和技术指导的职能,但不是林木的直接管理人,钟某某申请砍伐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对林木的维护管理职责移转到市城管局,钟某某并不能因此免责。当然,市城管局提供技术指导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可能阻碍了钟某某及时消除危险。钟某某疏于管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市城管局在得知涉案林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未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摘自张宇:《林木折断纠纷中林木所有人与林木管理部门侵权责任的划分》,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6辑。)

裁判规则


1.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卓先生诉柳州某物业、某控股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1日第3版


2.林木折断损害纠纷中,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出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亲属诉赵某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林木折断损害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在实践中林木折断若是因为自然灾害,如强烈地震或者飓风导致的,此种情况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但因为风级大一些的大风则不能免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22日第7版


3.枯树倒塌致人死亡,枯树所有者及管理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枯树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李石榕、付火秀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枯树倒塌致人死亡,枯树所有者及管理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枯树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死者生前主要生活在城镇的实际情况,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不能片面认为其户籍仍在农村,就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案号:(2007)岩民终字第29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2期


4.树枝断落避让不及导致车辆侧翻十级伤残,公路绿化管理养护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先生诉公路养护单位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高院网 2019年7月9日

权威观点


1.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核心问题在于确认对于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从责任的主体的范围来看,主要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林木的所有人是指对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当其直接占有、管理树木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实践中林木的所有人一般为林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所谓管理人,是指并非所有人,但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林木进行管理的人。一般来讲,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是果林的承包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范围仅限于折断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界定为林木的所有人与管理人的依据,理论界亦存在分歧。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是以下两种理论。一种理论为报偿理论,即受利益者负担所生损害;一种理论为控制理论,即树木的管理者与所有者最有能力控制危险的发生。我们认为两种理论均有道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更侧重于风险的防范,从而避免损害的发生,维护潜在的受害人的利益。因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风险的控制者。他们最有可能知道林木的状况,最有能力控制风险。其依据在于,由于直接致害因素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物,出于对受害者最大保护的需要,侵权责任法必须从更大范围内搜寻合适的责任承担人,此时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因此,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97页。)


2.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于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延续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通常要证明其对林木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很多时候,林木的折断表面上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等的原因造成的,但实质上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大风将因虫害而枯死的大树刮倒,砸伤了过路的行人。大风和虫害是导致树木折断的因素,但由于虫害可能是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造成的,因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再如,他人驾驶机动车撞到树木上,造成树木倾斜,后来树木倾倒或者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在该树木被撞倾斜后,自己为了防止该树木倾倒或者折断而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的,仍然要承担责任。

如果林木的折断完全是因自然原因、第三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摘自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82-483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5.《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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