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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罚!罚! 提供虚假第三人电话 罚5000元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192人看过

来源:日照东港法院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但诉讼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实践中,总有个别人侥幸心理作祟,为了胜诉在诉讼活动中隐瞒真相,扰乱司法秩序。
430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查实,案件原告故意提供虚假第三人联系方式,该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王某甲于19963月与王某乙达成协议,购买王某乙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在见证人(包括第三人)的见证下完成交易。后王某乙将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证交付给王某甲,王某甲修缮入住该房屋,并按照协议约定建南屋两间给王某乙居住,直至2015年王某乙去世,期间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现因政策要求,王某甲需要村委出具材料办理产权变更,但王某乙同母异父的兄弟赵某作为其的法定继承人,不承认王某甲与其兄弟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性,并阻拦村委出具相关材料,导致产权变更无法进行。
王某甲为尽快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维护财产权益,便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乙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赢官司心切的王某甲,心存侥幸地在起诉状中将第三人的电话号码写成了自己儿子的手机号。

案件审查过程中,王某甲的小伎俩被识破。东港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故意提供虚假第三人联系电话,并由其儿子冒充第三人签收法院通过EMS送达的司法文书,其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造成不良影响,遂依法做出(2020) 鲁1102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王某甲罚款5000元。


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场所,代表着国家法律权威。信诉讼是民诉法对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个别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行为中的不诚信行为,直接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权利和正常诉讼秩序。承办法官的这一做法值得点赞,司法机关应当敢于亮剑,加大对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固定证据坚决惩治,构筑良好的民事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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