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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的签收并不意味着诉讼文书的送达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46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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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终646号


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上诉人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上诉人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于下一个工作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


关于本案能源集团提起上诉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双林公司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8日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能源集团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能源集团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于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双林公司主张超过上诉期限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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