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明 贪污罪 指令再审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8)最高法刑申822号
原审被告人李玉明(身份证上为李玉民)贪污一案,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以(2010)汾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李玉明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4日以(2011)临刑终字第000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李玉明不服,提出申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临刑监字第019号驳回申诉通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以(2013)晋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均驳回其申诉。李玉明不服,以原审认定其贪污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不存在贪污事实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据以认定李玉明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