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明法法务
很多企业老板精通管理却不懂股东相关的法规,但是公司的运行离不开法律。今天,我们将公司及股东的一些常见问题分析如下。
一、财产混同
1、公司都是我的,花公司的钱就等于花自己的钱;
2、同一笔资金在不同的公司间循环运转,等于自己的钱从左边的口袋换到右边的口袋;
3、将自身的开销纳入公司开销可以达到避税效果
根据法律,公司的财产要优先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还有剩余的,才归老板(股东)所有,法律叫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第一种情况下,老板极有可能消耗掉公司的日常用于运转的资金,造成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从而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两公司的股东或股权份额不同,随意将一个公司的资金挪用到另一个公司中,不仅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还有可能会侵害其他公司股东的权益。
例如:甲公司有AB两个股东,股权比例为40%、60%,乙公司有BC两个股东,股权比例为60%、40%;将甲公司的资产或利润转移到乙公司,在财产数量上对B股东是没有影响的(都占60%),对A股东则是不利的,同时对A公司的债权人也是不利的,因为通过转移,甲公司用于清偿债务和分配的财产变少了。
第三种情况其违法性不言而喻;之所以存在,是出于现实利益驱使而已。
以上三种情形在现实中比较常见,其错误的根源在于只看到了公司的利益归老板(股东)所有,而没有看到公司的利益还和公司的债权人有关。
在法律上,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则股东或关联公司要对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无限责任。
二、不重视合同法律属性
1、对方或客户是朋友或熟人,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觉得签合同太见外便在没有认真审视合同内容便草草签订。
2、在竞标、或是公司遇到危机等急于需要一个项目时,出于担心失去机会,便对明显不公平或可能造成更大不利的条款放弃谈判。
3、本着侥幸心理签订存在风险条款的合同,本着未知的情况不一定会发生的心理,放弃对未知风险的预防。
一旦发生纷争无法协调的时候,白纸黑字的合同就成为证据,情面、信任、侥幸等就变得无能为力。
在法律层面,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否则合同的约定就是法院判定输赢的主要依据,因此,务必要对合同的这一法律属性给予足够的重视。
另外,实务中经常发现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法律含义与双方当初意思不一致、甚至歧义的情形,从而造成较大的麻烦。这是由于拟定合同的公司或个人对法律不熟悉、语言表述不明晰、不准确所致。所以,重要的合同,务必要请律师审核,以确保约定合法合规、明晰准确。
三、业务款走私账
业务款走私账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在民商事方面亦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按正常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票的买卖双方及对公走账的收付款双方是一致的,不仅留下了证据,而且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有时就可以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但走私帐,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与收款付款双方不一致且没有发票,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就很难证明买卖合同和收付款是对应和匹配的,从而为维护合同权利带来风险。
因此,业务往来应该按规定走账,以避免可能的风险。
四、及时终止、解除不能履行的合同
公司经营中,有时会遇到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相当一部分公司和老板会采取拖的办法。
拖延确实有时可以争取时间、促使客户让步,甚至最后不了了之,从而从中获益。但更多的是,拖延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会增加企业损失,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大小可能与时间相关(如逾期一日,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超过一定时间,客户可以解除合同等);另一方面,拖延的时间越长,处理起来可能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当合同确定不能履行时,应及时终止或解除合同,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也是恪守信誉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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