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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就侵权了,当红主播表示很无奈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830人看过


斗鱼冯提莫音乐侵权案解析

闹得沸沸扬扬的“斗鱼一姐”冯提莫直播音乐侵权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维持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于此案的一审判决即判令斗鱼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




案情回顾



事情的起因是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总时长为3分28秒),并把直播视频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音著协认为,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斗鱼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斗鱼公司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



1、播放1分钟,是否构成侵权? 

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播放他人歌曲在直播行业中是普遍现象,且本案中冯提莫也只播放了歌曲《恋人心》一分钟左右时间,不少观众觉得并不属于侵权。


实则不然,只要使用了歌曲的实质部分,就构成著作权使用行为,不限于歌曲的时间长短。比如:抖音、早期的彩铃,歌曲长度都在15秒、30秒以内。直接使用歌曲实质部分(副歌、传唱度较高的段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使用。


2、起诉斗鱼,不是主播,斗鱼承担什么责任? 

在本案审理中斗鱼答辩其不是视频制作者,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技术中立,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


1)主播不是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主播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视频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由斗鱼享有,法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权责,认定斗鱼公司为责任主体;


2)斗鱼不是普通意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斗鱼所有用户需要和平台签署《斗鱼直播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明确的权利义务、作品归属、收益分配等,证明斗鱼是内容提供者,并分享收益;


3)斗鱼既然分享直播、视频带来的收益,就应当承担相应义务,不能以海量用户作为逃避版权责任、免责的借口。



法律意义



网络公司角色的转变:技术提供方——内容提供方


1、避风港不再是万能:过去15年,但凡发生网络侵权,平台都会以“技术中立”、“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抗辩,且成功率颇高,但本案审理中,两审法院都基于《直播协议》(用户协议),直接认定平台为“内容提供方”,不再纠结“避风港”,重新界定了平台的法律责任、版权责任;


2、APP(网络文化传播平台)的普及,也带来了审判者对网络平台“地位”认知的根本变化,技术都是面纱,提供内容才是本面目;


3、在本案中,两审法院不仅从《直播协议》权利义务上,还从“收益”角度,分析平台责任,权利义务应当一致,既然平台分享了视频收益,就应当承担视频的侵权责任。用最朴素的民法原则,认定了平台的法律责任,这是完全符合当下网络平台的社会地位的。


社会示范意义



1、新平衡:网络公司应在当下文化传播中承担更多的版权责任


过去20年,在避风港规则的庇护下,我国互联网公司逐步发展、壮大,全球20大互联网公司已经有9家是中国公司,这些平台应当承担起应尽的版权责任,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当下文化发行渠道中,网络传播已经是主流,也是网络平台收益的主要来源,这些平台也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平台的法律地位从技术提供方,向内容提供方转变,这是内容方和传播方,建立的一种新平衡。


2、互联网环境下,更需要重视版权(知识产权)


互联网的特点决定所有传播数据都会长期留存,版权人通过搜索技术,是完全可以发现侵权线索、侵权证据的,发现侵权的可能性、效率都远远超过线下行为、实体行为。


3、版权方已经在对平台方积极维权


音著协,是国内第一家集管组织,之前已经向电视媒体、KTV、网络音乐平台收取了相当金额的版权费,最近两年重点的是视频媒体,包括抖音、快手,这次的斗鱼。所以,音著协必然会继续向其他有流量的平台、媒介维权,目的当然是收取版权费。同时其他版权方,比如图片、字体、文学、软件等版权商,基于网络传播的特点,必然也会大规模的跟进,所以任何媒体制作者、传播者,都需要重视这些素材、文件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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