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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保承诺”是否有效?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88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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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保承诺”是否有效?

在现实中,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大额成本。对劳动者来说,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一项大额开支。因此,现实中普遍存在签订“放弃社保承诺”的现象,但是此种“承诺”在法律上讲是否有效呢?

下面我们先看看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的三则案例。

案例1:2016年8月中旬,徐某与一北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入职后,公司与徐某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2017年9月,徐某申请仲裁,以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800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公司不服仲裁裁定,依法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故判决公司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8000元。

案例2:2015年78日,李某入职江苏某公司,入职时,李某向单位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份承诺书的内容就是李某接受公司的社保补贴,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今后不再追究单位社保的相关责任,201861日,李某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18710日,李某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330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承诺放弃社保并接受公司支付的社保补贴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时存在胁迫、欺诈等现象,因此,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温某于2011年10月5日入职珠海公司,在职期间,温某签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承诺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购买社保,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本人承担。2014年5月16日,温某反悔了,向劳动部门投诉,但事后公司仍未为其购买保险,温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仲裁支持了温某的请求,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协议约定了不缴纳社保,但公司未为温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温某在事后反悔,并向劳动部门投诉,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仍未为其购买社保。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上述三则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放弃社保承诺”的态度是不一样的。综合目前我国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北京、山东、上海是坚持支持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浙江是不支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广东则是如果劳动者反悔要求公司缴纳社保,则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公司仍不缴纳的,则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不论哪种观点,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看法是一致的,因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约定,只是劳动者因此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存在不同的评价。

而从总体分析来看,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工伤事故或者患重大疾病等情况,出现工伤事故后,往往会发生很大一笔费用。缴纳社会保险,既是给劳动者一份保障,同时也是给用人单位减轻负担。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必要缴纳社会保险。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团队出品,作者:周正富、张彦。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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